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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12-07  
****地下车位出售合同
 
出 卖 人: ******                  
买 受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地下车位的出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卖人出售的车位位于****路*号的****小区,为地下车位(以下简称车位),买受人享有车位产权。
第二条 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的车位号为       ,面积约        ㎡,车位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 
第三条 双方约定,买受人所购车位按个计算,车位总价为(人民币)         元。买受人所购车位最终产权面积以**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若**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实际测量面积与本协议约定面积有差异,则双方互不找补。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买受人在签定本协议时向出卖人支付按揭购车位首付款(最低首付*成,按揭期限最高为*年)共计人民币 (大写):            仟元整(小写             元整)。余款人民币       仟元整,(小写            元整)。买受人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1按揭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及保证责任:应买受人及按揭贷款银行要求,出卖人同意作为买受人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保证人。经协商,就有关保证事项达成如下一致:
(1)出卖人保证期间内,如买受人违反其与按揭贷款银行签定的相关贷款合同约定而导致银行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出卖人应就其违约行为向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出卖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要求清偿的通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信函均为有效通知方式)之日起*日内,应向出卖人清偿由出卖人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并每日按照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如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要求清偿的通知之日起*日内仍不向出卖人清偿债务并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解除双方签定的相关合同并采取收回车位另行销售等方式弥补因买受人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
2按揭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按揭:买受人须于合同签定之日起 * 日内向出卖人指定银行提供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买受人应提供的资料、担保人条件、按揭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等均以银行规定为准),如银行审核买受人资信后拒绝为买受人提供按揭贷款或要求变更买受人按揭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出卖人对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如买受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资料或手续不齐全,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按照**元/日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买受人逾期时间超过*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取买受人首付款的*%作为违约金。
    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日内仍未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可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的*%作为违约金。
(2)买受人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过程中,应根据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车位贷款合同》的约定交纳办理公证、保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对车位交付的约定 
1、交付期限:出卖人承诺地下车位于****年*月*日前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若买受人所购车位在本协议签定之日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则双方约定买受人付清本协议的全部款项后*日内,出卖人向买受人办理车位交付手续。
3、出卖人在车位达到本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后,无须一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车位的交付手续。无论出卖人的通知在客观上是否能送达买受人,买受人均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车位交付日届满前前往**售楼部办理车位交付手续,逾期未办理则以本协议中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视为出卖人的实际交付期限,视为该车位已于本协议中约定的车位交付最后期限届满日实际交付。
4、买受人本人无法在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前往**售楼部办理车位交付手续时,可以由代理人持买受人的书面委托书前往办理(该委托书必须经*市内合法成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方承认其效力)或由买受人与代理人在车位交付日届满前,携带各自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同前往**售楼部现场,当面办理有关车位交付的授权委托书。
5、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本协议项下车位的产权证和他项权利证。买受人须在出卖人向其交付本协议项下的车位时同时向出卖人一次性全额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办理车位产权证所需各种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车位交付时向出卖人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买受人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协议约定的总购车位款的万分之*作为违约金。同时,如果买受人不及时支付,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办理车位交付手续,由此造成的包括延期交付等一切责任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买受人在出卖人办理完产权初始登记后**天,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取得车位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车位。买受人退车位的,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车位的,自买受人应取得车位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取得车位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车位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车位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第七条 根据《**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向买受人代为收取维修资金,该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买受人应按时、足额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车位管理费,参见《物业管理合同》。
第九条  买受人购买该车位仅作买受人停泊车辆使用,并且车辆必须停在该车位线之内,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的主体结构、尺寸大小及使用用途,不得妨碍相邻车位的正常使用并应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车位,买受人所交购买车位的款项出卖人有权不予退还。车位地界由出卖人编排序号并划线确定,出卖人有权统一安排交付给买受人的车位及序号,买受人对出卖人的统一安排不持异议。
第十条    如因出卖人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车位的,出卖人有权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协议,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购车位款的**%。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两份,房管局壹份,买受人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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