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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大厦》项目代理合同补充协议
委 托 方:吉林省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代 理 商:吉林省达声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已于2005年4月28日签订了“建设大厦”房地产代理合同,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
一、 项目的可售面积为 ㎡(具体房源见附件一)。
二、 本项目营销推广费用:
本项目的营销推广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具体营销推广费用额度为《建设大厦》项目可售部分总销金额的2.5%;具体推广费用经双方审议后确定。
三、 甲方出具可公示于销售现场的授权委托书,以明确乙方的代理权限。(见附件三)。
四、 乙方负责代表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经甲方审核无异议的情况下,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及法人章予以确认。
五、 由乙方负责指派专人向客户收取售房款项,乙方开具交款收据,经甲方审核无异议的情况下,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得推委、延误之,甲、乙双方共同将售房款存入指定账户。
六、 合作程序:
1、 甲、乙双方指定专人对接,负责处理销售过程中关于工程、广告以及销售过程中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问题,并协助乙方工作。
2、 双方指定的负责人执行双方认可的营销推广计划。基于商业机密因素除双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外不得介入参与销售作业及讨论会议。
3、 乙方派驻甲方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制度。甲方指定负责人在销售过程中可提出个人及代表甲方之意见,经双方协商,由乙方负责人予以执行,不得延误。除双方指定工作人员外不得参与乙方销售现场管理。
4、 每周三16点前(下午4:00)由乙方提交下周的广告计划和其他推广计划及市场报价,经双方负责人研究确认后,由双方负责人予以执行,不得延误。
5、 乙方营销推广计划的执行必须及时、准确,以保证效果促进销售。对于案场销控除双方指定的专人外,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干涉、过问、预留房源。
6、 甲乙双方定期于每月1日召开一次由双方主要领导列席的月会,研究项目的整体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改进运作策略,促进项目去化、资金回笼。
7、 甲乙双方需严格按照由乙方提供、双方认可的工作进度表执行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执行,要及时沟通,并讲明原因及具体执行时间。
8、 乙方提出销售工作中需解答的工程及项目自身状况等方面的问题,交给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后,由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乙方提出的问题予以协调答复。
七、 附加条款:
1、 鉴于甲方项目工程资金压力需尽快取得销售回款,乙方本着配合原则,因此销售工作进行如下:
先行以甲方提出的销售底价进行预约销售,乙方可配合甲方销售,此阶段作为试探市场,得到市场反馈,若因反馈不佳,该期间不计入甲方所要求乙方之销售周期内,已执行之广告费用亦不计入甲方认同乙方之广告预算内,另甲方要求乙方之销售周期应完成额度亦不计算在内。其具体内容如下:
自2005年6月20日至2005年7月20日止,按照甲方提出底单价为5500元/㎡进行市场销售,由甲、乙方人员配合销售,任何一方,不得有推诿、延误。
2、 本项目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由乙方负责完成。
3、 前期引导阶段自2005年6月20日至2005年7月20日止,先行以甲方思路进行测试。乙方须在2005年7月21日前提交整体销售策略及价格策略,经双方研讨确认后,并上报建设厅。2005年7月20日后,依照双方研讨确认后的整体销售策略及价格策略展开销售。
本协议为本项目代理合同不可缺少之一部分。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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