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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采信
来源:亚伯房产资讯 作者:Abe 发布时间:2007-11-16  
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运用其专门知识或借助其他科学手段进行分析鉴别,并作出判断结论。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应认定其效力。
 
【案件事实】
1996年4月18日,B发展有限公司与Y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Y建筑公司承包建设G娱乐城工程,总面积17,267平方米,开工时间为1996年4月18日,竣工时间为1996年9月30日。工程质量为优良。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B发展有限公司于1996年4月20日提供地下室和基础图,同年5月30日提供全部施工图。B发展有限公司不按时支付进度款,按欠款额得日万分之一偿付Y建筑公司。B发展有限公司按Y建筑公司每月实际进度支付85%工程款。工程执行一级二类工程取费标准,经B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工程可以延期。由于B发展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由B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结算按二类工程取费标准,预算加签证。工程结算审定后30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Y建筑公司开始进场施工。由于该工程系“边设计,边施工,边办手续”的“三边”工程,B发展有限公司再施工过程中不断向Y建筑公司提供施工图。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认可确定,B发展有限公司支付Y建筑公司工程款和材料款等共计9,578,142元。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争执,双方于1996年12月19日和1997年1月22日开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但未提及工期问题,也未确定新的竣工时间。1997年6月30日,B发展有限公司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1996年11月26日,B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判令Y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Y建筑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B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审理期间,法院委托C建设工程预算审查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书》认定:工程建筑面积21,578平方米,工程总造价13,448,928元;尚未包括的项目有:1、屋面保温材料。2、商品混凝土价差。3、B发展有限公司供料款数额。4、主要材料差价。5、预算外项目。对于主要材料差价,C建设工程预算审查处的补充鉴定为42,825元。对屋面保温材料双方认可数字为140,000元。商品混凝土差价双方当事人未签字认可。预算外项目491,357元及鉴定结论之外的土方量差价965,641元,B发展有限公司驻工地代表虽签字认可,但在结算书上注明:工程尚在进行之中。2000年5月12日,C建设工程预算审查处向法院提交《G娱乐城造价鉴定书补充说明》:预算外签证不符合吉建定字[1997]第5号文件及长城乡经字[1996]87号文件规定,且缺乏技术经济签证资料,无法核定造价,关于双方土方工程的结算,也违反了上述情况,且存在高估冒算问题,土方工程量已在鉴定结论中考虑了实际情况。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未就工程结算问题达成一致,没有进行工程的正式结算并形成结算报告。发生纠纷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程序及结论的合法性均无异议。鉴定结论中虽未包括双方签字的全部土方量价款,而是据实认定了一部分,也未认定预算外项目491,357元。鉴定机构对此向法院予以说明。本案中,B发展有限公司驻工地代表在结算书上签字时,明确表示“工程尚在进行之中”,而工程结算应在工程竣工之后。同时,Y建筑公司增加土方工程量,未经B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并予以确认。本案证据中缺乏现场施工过程中的经济技术签证,无法核定造价,且存在高故冒算问题,土方工程量已在鉴定结论中考虑了实际情况鉴于鉴定机构已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了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经审理认为,鉴定机构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是适当的,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不宜于在鉴定结论外,再增加工程造价款,即土方量差价965,641元及预算外项目491,357元不宜计入工程造价之中。B发展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向Y建筑有限公司提供施工图,几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均未提及工期问题,且施工中增加工程量,致使工期延误。B发展有限公司要求Y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工程未经验收,B发展有限公司即实际使用,如有质量问题,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B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Y建筑公司工程款余额4,053,610元及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从1997年6月30日工程交付时起至给付之日止。
 
【Abe解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工程造价中是否应包括鉴定结论之外的土方量差价965,641元及预算外项目491,357元。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就结算问题达成一致,没有进行工程的正式结算并形成结算报告。发生纠纷后,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工程造价的鉴定,鉴定结论中未包括全部双方签字的土方量价款,而是据实认定了一部分,鉴定机构也就该问题向法院作了说明。关于鉴定结论如何采信,我们试着从法理上来分析。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运用其专门知识或借助其他科学手段进行分析鉴别,并作出判断结论。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应认定其效力。工程结算鉴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法院不应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将双方有争议的部分随意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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